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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0日上海钻石交易所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2001年12月11日上海钻石交易所第二次会员大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钻石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促进中国钻石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钻石交易所的全称:上海钻石交易所,中文简称钻交所。其英文全称:SHANGHAI DIAMOND
EXCHANGE ,英文缩写SDE。
第三条 钻交所住所地为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6楼。
第四条 钻交所是为钻石商提供公平、公正、安全、实行封闭管理的交易场所,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组织。
第五条 钻交所的组织机构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权力机构。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是钻交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钻交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组成。
(二)常设机构。上海钻石交易所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三)专业委员会。上海钻石交易所纪律委员会、上海钻石交易所仲裁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并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他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理事会设立和聘任,并对理事会负责。
(四)总裁。上海钻石交易所总裁(以下简称总裁)由理事会提名,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钻石办)任免,并对理事会和钻石办负责。
钻交所的日常事务工作委托上海钻石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
第六条 钻交所应当接受钻石办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钻交所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会员及其相关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会员
第九条 申请成为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钻石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在境内或者境外从事钻石业务三年以上(含三年);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持有二名正式会员签署的书面推荐书,推荐人应对被推荐人的品行和商业信誉有足够的了解;
(五)承认本章程,愿意自觉遵守钻交所的各项规定,愿意按时足额缴纳入会费和年费。
第十条 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预备会员。
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二年。预备期满经理事会会议表决同意,并报钻石办备案后,可以转为正式会员。
经理事会会议表决不同意转为正式会员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六个月至一年,或者取消预备会员资格。延长预备会员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应当报钻石办备案。
上海钻石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其指定的下属公司和钻交所其他首届会员为正式会员。
第十一条 钻交所接纳会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写《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申请表》,向钻交所提交有关材料;
(二)钻交所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后10日内,经总裁签署后,将申请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照片)、委派代表(姓名、照片)以及推荐人名称、法人代表等在钻交所内公布。公布时间为30天;
(三)理事会会议应当在听取总裁关于申请人和公布情况报告后,对该申请进行表决,做出是否接纳为预备会员的决定;
(四)被批准入会的,由总裁指定的部门为其办理会籍注册手续,颁发会员证,并在钻交所内予以公布。
申请人被拒绝接纳为会员的,可以在被拒绝之日起一年之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可以委派代表(简称"代表")驻钻交所从事钻石交易。会员应当将所委派代表的情况书面通知钻交所和钻石办。
代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境内或者境外从事钻石业务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 良好品行的证明。
会员必须与其委派的代表签署委托协议,并为该代表在钻交所从事的一切商务活动承担责任。
会员与其委派的代表的委托关系发生变更时,会员应当将变更委托协议的情况及时书面通知钻交所和钻石办。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
(二)在钻交所内进行钻石进出口、钻石交易,享用钻交所的公共设施和各项服务;
(三)对钻交所的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申请入会者提出异议;
(五)理事和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与被选举权;
(六)担任其他专业委员会成员;
(七)推荐新会员入会;
(八)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权利。
预备会员享有除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以外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钻交所的各项规则、制度;
(二)接受钻交所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三)对在钻交所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按照钻交所的规定缴纳入会费、年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通过会员资格转让方式成为预备会员:
(一)受让人符合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但入会费缴纳可予免除;
(二)受让人与转让人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
会员资格转让的手续,参照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即行终止:
(一)会员提出退出钻交所的申请,并经理事会讨论同意的;
(二)会员被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的;
(三)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理事会不同意保留其会员资格的;
(四)企业解散、破产或者歇业的。
终止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应当及时报钻石办备案。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之日30天前书面通知会员,并附会员大会主要议程。会员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理事会,是否出席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含半数)会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必须经与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每一会员的表决权均为一票。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通过或者修改钻交所章程、交易规则和其他规则;
(二)选举、撤换理事会、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钻交所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钻交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闭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召开会员大会特别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二)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和会员大会特别会议由理事会召集,大会主席由理事长或者指定的理事担任。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钻交所章程、交易规则和其他规则。
(二)制定、修改钻交所场内交易管理制度。
(三)管理会员交纳的入会费、年费和其他合法费用。
(四)聘任或者解除除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以外的专业委员会成员。
(五)选举或者撤换理事长或者副理事长。
(六)讨论并决定接纳会员、预备会员转正、会员的退会申请或者开除会员。
(七)审议总裁对钻交所日常管理的工作报告。
(八)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钻石办委派。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被选为理事的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时,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
总裁为理事会的当然成员。
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钻石办从首届会员中提名,并经会员大会认可后当选。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总人数必须为单数。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现任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由中国籍人士担任。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若干人,由钻石界知名人士担任。
理事会的组成应当报钻石办核准。
首届理事会的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钻石办在现任理事中指定,并经理事会认可后当选。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者指定的理事召集,理事会会议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可生效。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钻交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及其常设部门的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任何钻石企业兼职,也不得接受委托,作为任何会员派驻钻交所的代表。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报钻石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钻交所的日常管理由总裁负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裁的具体职责和任期由理事会决定。
副总裁由总裁提名,钻石办任免。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和聘任由总裁负责。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纪律委员会负责对违反章程和有关规则的会员进行处罚,并提请理事会开除严重违规的会员。纪律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理事会负责另行制定,并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钻石办审核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处理钻交所场内会员之间的交易纠纷。
仲裁规则由理事会负责另行制定,并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钻石办审核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设立其他专业委员会,由理事会决定和聘任,并报钻石办备案。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理事长每两周从理事中任命两名值日官或者委托总裁,负责维护钻交所的日常交易秩序以及调解、处理交易的争议。
第三十一条 会员之间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若自行协商不成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值日官调解。
第三十二条 对于值日官当场解决的争议,如果争议双方能够达成协议或者接收值日官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该协议或者处理意见的内容,并且由争议双方和值日官签字。该书面记载对争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如果争议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者拒绝接受值日官提出的处理意见,争议双方和值日官应当对该争议事项作书面记载并签字,再按钻交所仲裁规则提请仲裁。
第八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值日官在履行职责时,对于违反交易规则的会员,可以按照交易规则给予暂停交易、警告、罚款的处罚。
处罚事项应当及时报钻石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钻交所的其他规则,由钻交所有关机构按照本所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事项应当及时报钻石办备案。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钻交所的经费收入,由以下方面构成:
(一)会员缴纳的入会费;
(二)会员缴纳的年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钻交所的经费支出,由以下方面构成:
(一)钻交所场地的租费支出;
(二)钻交所工作人员的费用支出;
(三)经理事会同意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钻石办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钻交所的交易规则等其他规则,由理事会负责另行制定,并报钻石办审核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中的"境内",是按照现行关税区所确定,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钻石办审核。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钻石办审核后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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