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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钻石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04年4月)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钻石办)将于2004年5月1日起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便于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钻石办相关政府信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 钻石办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
  钻石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由钻石办各处室和参加联合管理的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工商、外汇管理等职能部门共同组成,各部门都设立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
  钻石办综合事务处是钻石办负责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责任部门,负责协调处理钻石办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钻石办政策调研处和上海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管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派驻钻石办的机构,是协助处理钻石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涉及本部门业务的有关政府信息。

  二、钻石办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度
  1、政府信息公开值班制度
  钻石办自2004年5月1日起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值班制度,设立专用值班电话、传真机和电子信箱;每周工作日期间,由值班人员按规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2、新闻发言人制度
  钻石办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钻石办相关的政府信息。

  三、钻石办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 钻石办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1、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1)钻石办发布的与钻石交易和管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2)钻石办的组织机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3)钻石办所监管的钻石交易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4)钻石交易管理的有关业务流程;
  (5)已批准的钻石进出口企业名录和备案登记的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名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钻石办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二)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各类钻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宜,但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列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钻石办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1、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钻石办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公开:政府公报和钻石办网站、新闻发布会,或有关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其他形式。钻石办编制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通过钻石办网站及其他途径发布。
  2、对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钻石办依申请而提供。钻石办综合事务处统一负责安排适当时间、场所,供申请人阅读、抄录有关政府信息;另外,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或以邮寄、递送、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复制件。

  五、钻石办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期限
  (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钻石办网站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开。钻石办的规范性文件,通常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钻石办网站上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于依申请人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钻石办采取"集中受理、集中答复"的方式处理。
  1、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与钻石办有关的政府信息的,应使用上海市政府制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直接领取或从钻石办网站下载),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钻石办综合事务处提出申请。
  2、受理:钻石办信息公开值班人员受理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凡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钻石办信息公开值班人员能当场提供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凡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3、答复: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钻石办信息公开值班人员能答复的即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钻石办信息公开值班人员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经钻石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六、钻石办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有关收费事项
  钻石办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将按上海市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所收取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七、钻石办政府信息公开的联系方式
  1、机关名称:
  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
  2、钻石办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
  综合事务处
  3、办公地址:
  上海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702室(邮编:200120)
  4、办公时间:
  星期一-星期五:09:00-17:00
  5、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钻石办总机: 021-50499988
  钻石办政府信息公开值班电话: 021-50472080
  钻石办政府信息公开传真: 021-50471088
  钻石办政府信息公开电子信箱: info@ dac.gov.cn
  6、钻石办网站:
  www.dac.gov.cn



自2004 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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